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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官员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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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司长王新访谈
《资源再生》杂志2009年第10期
2009年8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了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19号令),并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几易其稿,是固体废物进口检验监管方面的重要规章,同时也是对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事业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法制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性文件。《资源再生》杂志的记者多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有关负责同志了解该规章出台前后的历史背景和我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工作情况,对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监管司王新司长接受了我们的采访并对《办法》的内涵与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资源再生》杂志主编: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国之一。这些年来,我国在固体废物进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我国在原料上提供了有效的补充和资源保障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固体废物进入中国境内,给我国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管理现状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王新司长: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近年来进口量基本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04~2008年期间,检验检疫部门共检验检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42万余批,重量达20 182万吨。与初级资源相比,使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生产产品可以大大减少工业污染,有些进口固体废物甚至已经成为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资源,因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已经成为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的一种有益补充。但是,正如你所讲,进口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来源复杂,质量风险不易控制,不可避免地会给我国带来诸如环境污染、外来有害生物、传染病媒介生物等潜在的危险。近年来,检验检疫部门在查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过程中,多次发现严重问题。2004~2008年期间,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累计发现环保项目等不合格达4 215批,有效避免了不合格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境。在检出的不合格批次中,有的企业以正常货物为名,恶意夹带国外生活垃圾和违禁物品;有的国外供货商不断变换公司逃避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供货的风险控制措施;甚至有的国内企业串通国外企业,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名,恶意向中国转移“洋垃圾”。因此,必须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监管工作,防止国外有毒有害废物和生活垃圾进入我国。
在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方面,我国有关部门早在1996年就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了装运前预检验制度,同时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纳入法定检验范围。随着近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部门分工,自2004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形势变化相继采取了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等制度,对防止境外有害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强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监管工作起到了显著作用。《办法》的出台,将上述检验监管措施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确立。因此,119号令的颁布使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明确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权利,将更加有利于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有效监管,完善进口固体废物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再生》杂志主编:《办法》对于改革创新检验监管模式,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进口废物检验检疫监管体系有何积极作用?相比以前的检验监管规定,这次发布的119号令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王新司长: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一种高风险的重点敏感商品,因其固有的环境安全风险,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质检总局在起草《办法》期间,广泛征求了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有关方面的的意见建议。《办法》既是对以往出台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有关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整合、补充和完善,又是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完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工作所做出的新的努力。与以往出台的一些规定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严格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实施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工作。确定了现场检查的方法和标准,使评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二是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及后续监督管理的权限授予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节约机关行政资源,使对收货人的后续监督管理更加到位。三是明确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风险分析、预警通报和快速反应制度,规定了预警触发的条件和各类预警的处理措施。还首次明确了对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根据其诚信水平,实施必要的分类管理。四是全面规范了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口岸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基本内容。五是明确提出了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场站要求,使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更规范。
从创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体系角度讲,《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质量监管实施源头管理、装运前预检验、到货口岸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检验监管体系,为不断强化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有效监管,建立完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对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实施有效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再生》杂志主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运抵口岸时,为什么要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这三类预警管理如何具体实施?
王新司长:对进出口商品实施风险分析、预警通报和快速反应制度,是检验检疫部门为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风险分析、预警通报和快速反应制度,更是检验检疫部门为提高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对相关贸易关系人实施质量诚信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力求做到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保质量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截至2008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对429家国外供货商分别采取了A类或B类预警(即取消注册登记资格或加严检验措施)措施,约占注册企业数的11%;同时对经到货口岸检验检疫环保项目等不合格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均实施了C类预警管理,防止企业变换口岸将不合格废物再次闯关入境。通过实施这项措施,近年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保项目不合格率已由2004年的0.56%下降到2008年的0.15%。
本《办法》设定了A、B、C三类预警管理,并且明确的规定了预警出发的条件和针对预警采取的快速反应措施,这是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管理规定》首次在具体产品的部门规章中的全面细化,对于规范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预警和快速反应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同时,为确保这项措施有效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推广运行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各环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集中处理、统计分析,并生成预警发出应急快速反应措施。截至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发布了56份预警通报,初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涵盖风险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和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确保了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资源再生》杂志主编:一些国外供货商在谈到中国的固体废物进口政策时,往往说在中国申办起来周期长、手续繁杂,新的办法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王新司长: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高,为最大程度地降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危险因素,国家质检总局推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市场准入制度,对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企业和国内收货人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只有获得注册资格的国外供货商,方可向中国出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推进和强化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质量源头管理。通过对国外供货商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我们向各国宣传了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所采取的积极态度、政策,宣传了我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控制技术法规及相关标准。通过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提高了国外供货商的自律性,提高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来源的可追溯性,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目前对国外供货商实施注册管理已逐渐为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政府和行业主流所理解和认同。
《办法》总结了质检总局从2004~2009年实施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尤其是严格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注册登记工作,必将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提高注册登记工作的规范性。根据《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国外供货商可随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资源再生》杂志主编: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办妥境外供货商手续的企业数量有多少?今后有没有数量上的限制?我们曾经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上看到有一些企业由于不符合规定而被取消国外供应商资格,这些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整改才能恢复这种资格?
王新司长:截至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了89个国家或地区的4 176家企业取得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其中已注销或取消注册资格的企业1 024家,目前有效的境外供货企业共3 152家。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4)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5)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6)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7)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8)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其中的第(4)和第(8)项要求是新增的要求,目的就是要强化国外供货商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自检自控能力建设,提高其输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质量安全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办法》和相关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予以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没有数量限制。对于已经被取消或注销注册登记资格的供货商,如果已经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质量保证能力和自检自控能力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和提升,经重新评审通过后,也将予以颁发相关资质证书。
为了规范和方便国外供货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2007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就启用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企业可以通过因特网申请注册登记,并可以通过该系统随时了解和掌握注册登记评审的进展情况。
《资源再生》杂志主编:根据这几年的登记注册制度管理的实施情况, 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您认为在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上还需要加强哪些方面?
王新司长:虽然近年来检验检疫部门在强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中国进口废物原料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增加,检验检疫部门还将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名违规进口“洋垃圾”和“电子垃圾”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感缺失,运作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有的企业仍采取作弊手段,夹带、藏匿等手段不断翻新,“以废充好、以次充好”,有时还夹带走私物品;三是我国固体废物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处于原始阶段,部分利用企业存在集约化低、废料利用程度不高甚至环境污染问题;四是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公共舆论和新闻媒体对进口固体废物质量问题日益关注,同时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将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积极调整检验检疫政策,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的各项法规、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对不良企业的后续监管,做到促进废物原料贸易增长和环境改善的双赢。一是加强检验检疫监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性。同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信息公开。二是要加强检验检疫监管标准体系建设。针对进口废物原料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标准体系规划,研究制定进口废物原料检验业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完善检验检疫标准体系。三是进一步规范注册登记等市场准入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已获注册登记资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质量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综合货物质量状况和企业质量诚信水平,研究建立质量诚信评价标准,制定质量诚信评价办法,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四是进一步强化检验检疫执法,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后续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重点做好境外供货企业、国内进口和加工利用企业、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打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工作力度,以维护正常的国际废物原料贸易秩序,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五是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与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合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进口废物原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六是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重点加强与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举行双方相互之间的互访和工作研讨及交流,成立必要的联合工作组;同时加强与废物原料国际中介组织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打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