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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水果出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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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出口新鲜水果包装厂(加工厂)注册登记 出口新鲜水果包装厂(加工厂)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果园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要求:
1、《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装厂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4、包装厂平面图,要求标注包装厂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备品库等重要信息;
5、质检员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水果溯源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
7、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8、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
1.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2.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3.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4.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5.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步:出口新鲜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出口新鲜水果注册登记包装厂(加工厂)向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果园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果园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3、果园平面图,要求注明果园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等重要信息(同一水果不同品种的要求用不同线条或点进行区别,并标明该品种的面积、株数和树龄);
4、每个果园所有种植户的名单及种植品种、株数、树龄和面积等。
5、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6、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
7、拟出口水果公司收购意向书。
8、植保员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明;
9、灌溉水及土壤农残和重金属检测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1、.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2、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3、.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4.、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5、.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步:出口报验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或信用证;
(3)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4)辽宁局签发的果园及包装厂注册证书复印件;
(5)注册果园“供货证明”(加盖注册果园公章);
(6)水果包装厂“厂检单”(加盖注册包装厂公章);
(7)出口水果包装证复印件;
(8)出口水果成品的农残检测报告复印件(对注册果园成品一年至少作一次农残检测);
(9)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证单。
第四步: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主要内容 :
(1)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2)包装箱体上需注明可溯源的有关标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编号,生产批号、水果种类、产地(上述信息应当应用中文和/或英文、俄文标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相关信息。
(3)按照2%~5%的抽查比例进行现场随即抽检。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4)包装厂加工的水果要检查“原料验收记录”、“成品检验检疫记录”、“出口检验检疫记录”和“出厂外销登记台帐”等。
(5)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清洁,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是否卫生,是否有蚊、蝇和其它检疫物等侵染。
第五步:结果评定与出证
(1)对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和鉴定结果报告,按照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标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和买卖双方合同和信用证中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货物是否合格。
(2)检验检疫或口岸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凭单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单5-3)和其他有关单证。
(3)检验检疫或口岸查验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或检疫除害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允许出境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凭单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单5-3)和有关单证。经技术处理或检疫除害处理,重新检验检疫后仍不合格的或未经技术处理、无有效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凭单4-3),不准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