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棉花的供货企业均可提出登记申请。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卖方,可以是棉花的种植、加工、生产、仓储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7号公告所列条件。